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調,235,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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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35號
原 告 黃峻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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