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7,彰簡調,464,20181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6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秋(原姓名林椏筠)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地號、新芬園段1195、1197、1198、1434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林建雄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之年籍資料。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附表。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