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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何萍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黃何萍(即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原告起訴狀未表明被告黃何萍之住所或居所,亦無身分證統一編號,起訴不合程式。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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