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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蔡明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繁昌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4,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
二、聲請人提起本件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應補正坐落彰化縣彰化市延平段1130、1131、1132、1133、1134、1135、1139、1141、1142、1142-2、1142-3、1143、1204、1205、1206、0593、1132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三、上列土地之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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