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鴻福等人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訴請代位分割遺產,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訴請分割,聲請人雖已具狀聲請閱卷,惟聲請人於108年於1月21日所提出之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然未以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訴請分割,如仍未於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更正其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即駁回其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755元【計算式:(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863,000+同段384-16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403,595+房屋現值139,200)*債務人應繼分1/9=711,755】,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