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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有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具狀聲請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146元,應補繳裁判費1,220元。
二、更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各1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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