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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辛泊根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傑丞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8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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