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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精精密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1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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