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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34號
原 告 宏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獻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550元。
二、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維修估價單影本(工資、零件、烤漆等費用應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且需蓋有修車廠章)、統一發票影本。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四、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請補提出起訴狀所附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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