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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徐黃研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黃火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提出全體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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