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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錦雲等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提出被繼承人吳萬山、吳樁木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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