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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補字第16號
原 告 新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炳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泰文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2,2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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