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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劉佳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岳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00(下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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