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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補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政洋等間提起再審事件,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6年度彰簡字第7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裁判費。
是本件訴訟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393元,依民事訴訴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應繳再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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