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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蕭力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鄭朝瑋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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