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司調,51,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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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育靜即李孟俐、李佩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李佩樺應就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1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2日經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李育靜即李孟俐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

經查,本院於108年1月22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是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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