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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黃春鳳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被繼承人施韋旨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505,730元及利息未清償,相對人雖已聲請拋棄繼承,卻仍向勞保局領取被繼承人之勞工退休金,是相對人應給付被繼承人施韋旨於勞保局所領之勞工退休金用以清償債務,並由聲請人代為受領。
經查,被繼承人施韋旨已死亡,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即無法作為被代位之對象(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判決參照),則聲請人如何能代位行使請求權而聲請調解,並未據聲請人具體表明。
從而,聲請人代位被繼承人施韋旨聲請調解,依其情事,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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