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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治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陳柏亨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4164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11日之買賣登記予塗銷,返還登記予相對人陳文傑、陳文政、陳裕齡、陳裕華、陳語蘋等人所有等語。
惟經本院於108年8月9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8月23日前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陳文治、陳文傑、陳文政、陳裕樺、陳裕齡等人業表明不願調解,其餘相對人則迄今未見回覆,有公務電話紀錄5件及送達證書7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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