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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順福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順福至民國(下同)108年9月5日止,尚積欠聲請人現金卡本金新臺幣51,160元及其利息未清償。
查相對人張順福名下,尚有繼承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聲請人原欲執行系爭土地,惟因該土地係屬未分割之公同共有狀態,如不分割,影妨礙聲請人實現債權,乃代位相對人張順福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請求就系爭土地為分割,分割方法按相對人張順福等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分別共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代位相對人張順福,請求相對人張順福等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張火定所遺之系爭土地予以分割。
惟查,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亦代位其債務人張有彰即系爭土地共有人,就系爭土地對全體共有人即相對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訟,先經分案本院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79號為調解,業經調解不成立而結案,再經分案改分為本院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310號訴訟事件,並經該訴訟事件判決駁回在案,此有本院案件索引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是參酌上開案件進行情形及判決內容,依當事人狀況,已難期待相對人張順福等被繼承人張火定之繼承人就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能同意到院為調解,並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規定,爰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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