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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司調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萱涵、陳俊麟、林糠銘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陳俊麟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694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17日、93年4月6日、93年10月8日向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以贈與、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返還登記予相對人林萱涵所有;
相對人林糠銘應就前開不動產,於106年8月11日向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返還登記予相對人陳俊麟所有等語。
惟經本院於108年2月19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3月13日前陳明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迄未見回覆,有送達證書3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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