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12,2019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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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海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永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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