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海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永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