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12,2019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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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海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姚永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4月9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地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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