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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121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蒲達森
被 告 鄭名紘
許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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