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138,2019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13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張淙閔即張維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76元,及其中新臺幣40,415元自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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