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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1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郭思妘
被 告 林敏琪
黃和泰(原姓名黃錫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帳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庭於民國108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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