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2,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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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詹志宏
李俊顏
被 告 莊雅琦
莊庭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莊庭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宏彰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莊雅琦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莊庭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宏彰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莊雅琦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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