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213,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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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2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林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現金卡債務未還,現大眾銀行已將債權讓與原告,為此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經查:被告戶籍地在臺中市,並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有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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