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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25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賴韋廷
被 告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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