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288,2019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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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原 告 陳秀梅即承暉電器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羿伭即三民賓館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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