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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3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陳俐伃
被 告 王豫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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