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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振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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