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47,2019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4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陳佩君
被 告 楊鈺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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