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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4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謝招治
常治平
被 告 黃双柳
兼訴訟代理 劉德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俊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俊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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