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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539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卓芳洲
被 告 沈圃丞 原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
兼法定代理 秦君 原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政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政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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