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719,2019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7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游惠貞
被 告 陳慶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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