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749,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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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7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林鍵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柒元,及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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