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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77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洪銘遠
洪嘉宏
被 告 許頎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庭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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