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822,2019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822號
原 告 周峻銘
被 告 葉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高雄市小港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