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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90號
原 告 桂林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玲華
訴訟代理人 蔡明輝
被 告 洪宜均 原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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