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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9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世華
被 告 鄭樹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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