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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151號
原 告 申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基企業社即辜姿慧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富基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獨資或合夥)、正確名稱、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應按上開補正事項,以補正狀檢附補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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