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小調,36,2019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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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36號
原 告 范世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崑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提出上開金額之項目、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

二、原告起訴狀原因事實欄記載請法院禁止被告之行為,是否有為該項請求之意,如有,請補正該部分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可得執行),如無,請具狀陳報。

三、原告如依上開二補正訴之聲明,則應陳報禁止被告為一定之行為,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之客觀上利益價額為何,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除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如未依期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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