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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7933-EM駕駛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起訴未記載相對人7933-EM駕駛之姓名及住居所,顯然欠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調閱警局之交通事故處理資料,惟經本院調閱後,因本件非屬道路交通事故,員警到場僅拍照紀錄備案,其交通事故處理資料並無相對人之姓名或任何足資辨別相對人之特徵,爰裁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7933-EM駕駛之姓名、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真正住所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1件。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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