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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簡竑綻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相 對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108年度彰補字第38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認其資力符合扶助標準,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據,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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