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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18號
原 告 林富鈿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列「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請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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