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簡,16,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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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6號
原 告 李昆榮
李麗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李昆榮、李麗娟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064元、283,554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3,090元,經分別扣除前各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分別依序尚應補繳2,810元、2,5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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