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民事-CHEV,108,彰簡,16,2020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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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昆榮
李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昌導線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全部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人即原告李昆榮、李麗娟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5,064元、28萬3,554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4,635元,合計應繳裁判費9,600元(計算式:4,965+4,635元=9,600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9,585元外,尚應補繳1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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