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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200號
原 告 柯吉祥
被 告 林榮木
謝旭初
林芬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曾經其父柯淵澄於民國58年8月12日設定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謝碧連。
原告對其父向謝碧連借款一事不清楚,是土地要分割時才知道有設定抵押權,對被告等人感到抱歉,並願負擔訴訟費用。
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已於59年1月4日屆滿,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於74年1月5日已逾15年,罹於時效而消滅,謝碧連復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125條、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消滅。
又謝碧連於101年8月26日死亡,被告3人為謝碧連之繼承人,尚未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爰依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再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對其母謝碧連曾借款給原告之父並不知情,亦不知有無還款,謝碧蓮之繼承人只有被告3人,其等未聲明拋棄繼承,原告50年後才來告其等,讓其等花很多精神應訴,法律上雖給原告方便,但其母借錢給原告之父是做好事,事後其等卻因此變成被告,願接受原告之道歉,但訴訟費用應該由原告負擔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上情,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謝碧連繼承系統表、謝碧連與被告、原告與柯淵澄之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抵押權之清償期末日為59年1月4日,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於74年1月4日因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而消滅,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於79年1月4日前未實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即因而消滅。
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抵押權登記之存在自係對原告之所有權造成妨害,而被告為抵押權人謝碧連之繼承人,故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洵屬有據。
五、又抵押權消滅後,抵押權人死亡時,抵押人得逕以抵押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而無須請求繼承先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蓋抵押權既已經消滅,其繼承人自無抵押權可得繼承,而僅負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之義務(74廳民一字第118號研究意見可參)。
查被告之被繼承人謝碧連於101年8月26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被告繼承謝碧連之財產時,系爭抵押權早已消滅,已如前述,依上開說明,被告並未繼承系爭抵押權,而僅負有塗銷該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辦理系爭抵押權繼承登記部分,容有未合。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其請求被告辦理系爭抵押權繼承登記,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自毋庸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八、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1條第2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敗訴部分,應由原告負擔該部分之訴訟費用,然原告勝訴部分,本院審酌本件訴訟係因原告欲塗銷抵押權及訴訟之利益應歸諸原告,被告已因抵押權遭塗銷而蒙受損失,被告所為訴訟行為應在防衛其權利所必要之範圍,若再令被告負擔訴訟費用,恐非事理所平,且原告亦當庭表示願意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諭知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藉以平衡雙方之利益,方屬公允。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1條第2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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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所有權人暨│設定權利│抵押權人│抵押權登記內容 │
│號│ │權利範圍 │範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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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伸港鄉│柯吉祥、 │24分之4 │謝碧連 │收件年期:58年 │
│ │伸南段723地 │24分之4 │ │ │字號:彰和字第002361號 │
│ │號 │ │ │ │登記日期:58年8月12日 │
│ │ │ │ │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萬元 │
│ │ │ │ │ │存續期間:自58年7月30日至59年1│
│ │ │ │ │ │月4日 │
│ │ │ │ │ │清償日期:59年1月4日 │
│ │ │ │ │ │證明書字號:58彰和字第000397號│
│ │ │ │ │ │設定義務人:柯淵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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