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220號
原 告 張銓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冠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臻
被 告 顧朝和
顧朝成
顧美惠
顧晉榕
顧雅芳
顧雅婷
顧清泉
顧清養
陳志銘
陳志雄
吳江西
吳志祐
吳益翔
吳英全
吳麗婕
顧安南
顧安國
顧國生
顧原銘
顧子文
受告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受告知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表格最末列及最末欄關於合計金額「564,621」之記載,應更正為「564,81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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