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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30號
原 告 鼎極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儷芬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小慧
被 告 元精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啟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裁定,命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23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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